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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毒的报告
发布人:E_Admin    发布于:2007-06-23 22:22:30    文字:【】【】【】【

 

  《食品卫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我国食物中毒的报告制度,卫生部颁布了《食物中毒调查 报告办法》,我国食物中毒报告体系越来越完善。
   1、食物中毒报告的目的在于及时掌握食物中毒发生情况,及时控制食物中毒的蔓延和事态的扩大,便于确定中毒原因,分析发生的规律,采取防制措施,调查取正,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有效地减少的控制食物中毒的发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2、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是法定食物中毒的报告人。发生食物中 毒的单位包括造成食物中毒的单位和中毒病人发生的单位,尤其是集体性的食物中毒病人往往集中在某一个单位,当集体食堂发生食物中毒时,肇事单位与中毒病人发生单位(受害单位)就是同一个单位。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是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工厂的保健站和各级医疗单位。受害者(中毒病人)及其知情人的举报,虽然不是法定的报告人,但也是报告的一个重要途径,往往是在与肇事单位进行赔偿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再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中毒时间早已过去。
  3、食物中毒报告人应当在了解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后立即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最常用的报告方式是电话,要求在4h内报告。对100人以上集体性食物中毒或有死亡病例的重大食物中毒要求逐级上报,在48h内报至卫生部。在卫生监督统计报表中有专门的食物中毒个案表,在进行计算机电子邮件报告的同时使用统一的报表是目前逐级报告中常用的方式。
  4、食物中毒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中毒单位、地址、中毒发生的时间、中毒人数、可疑中毒食品、主要的临床症状和病所在的医疗机构名称、地址等。要求报告的内容尽量详细,为开展调查提供线索。实际上及时的电话报告,原则上都是疑似的报告,不可能提供更多的情况。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报告时应尽量多加询问,为组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的准备提供可参考的线索,如中毒病人与肇事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在同一管辖区或分布在几个管辖区,应及时报告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便于协调开展各辖区内的有关调查。
浏览 (148) | 支持(0) | 反对(0) | 发布人:E_Admin | 来源:雅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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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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